文 号:鄂财金规〔2025〕4号 |
信息分类: 财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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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文机构:湖北省财政厅金融处 |
成文日期:2025-11-25 09:2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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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 称: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湖北金融监管局关于《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》的补充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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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林区,县(市、区)财政局、农业农村局(委)、林业局、金融监管分(支)局、各相关保险公司:
为贯彻落实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》,2023年省财政厅、省农业农村厅、省林业局、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印发了《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》(鄂财金规〔2023〕1号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为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以及满足日常规范管理的需要,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:
一、关于水稻、小麦和玉米完全成本保险。将《办法》第五条第(一)项第二点中的“水稻、小麦和玉米完全成本保险(仅在产粮大县开展)。中央财政45%、省级财政25%、农户30%”修改为“水稻、小麦和玉米完全成本保险。在产粮大县按中央财政45%、省级财政25%、农户30%,在非产粮大县按中央财政45%、省级财政25%、县级财政5%、农户25%”。
二、关于重点支持特色险种。将《办法》第六条第二款第(一)项中的“(一)重点支持特色险种,包括茶叶、淡水养殖产品(含小龙虾、黄鳝、河蟹、鳜鱼、大口黑鲈)保险,其保险方案和保费补贴比例由市县自主确定,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60%,省级财政按照保费的45%给予奖补”修改为“(一)重点支持特色险种,包括茶叶、淡水养殖产品(含小龙虾、黄鳝、河蟹、鳜鱼、大口黑鲈)、设施大棚(蔬菜、水果)保险,其保险方案和保费补贴比例由市县自主确定,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45%,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市县补贴比例的50%给予奖补,最高不超过保费的45%”。
三、关于其他特色险种。将《办法》第六条第二款第(二)项中的“其保险方案和保费补贴比例由市县自主确定,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60%,省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给予支持”修改为“其保险方案和保费补贴比例由市县自主确定,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45%,省级财政通过奖补给予支持”。
各财政局、农业农村局、林业局、金融监管分(支)局要结合《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》的相关要求,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,确保政策惠及广大农户。
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,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
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金融监管局
2025年11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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